公积金可以去缴了?公积金中心发布新政

2020-06-15 16:49:36 来源:南方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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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中心发布新政!!

《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已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0月13日

个人也可以缴存公积金了,比单位缴存更自在!

1、哪些人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均可自愿缴存。

2,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购房时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优惠;租房时可按规定提取;符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中低收入缴存人可获得一定的优先租赁权利;没有购、租房需求的,停缴半年后即可申请提取自愿缴存账户余额。

3,自愿缴存是否有缴存标准?

有。缴存基数不低于广东省规定的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895元/月),缴存比例不低于10%,即月缴存额不低于190元。可以多缴。

4、自愿缴存者可去哪里办理缴存业务?

需开户缴存的,可前往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开设个人账户后可通过网上划扣的方式办理汇缴、补缴业务,无需再到前台网点,方便快捷。

5、自愿缴存者开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台港澳人员: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提供护照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自愿缴存者如何办理提取?

使用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办理按月还贷;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或租房的按我市现行提取规定办理;此外,停缴半年后也可申请提取。

7,自愿缴存者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市户籍连续缴存满1年或非本市户籍连续缴存满2年,符合本市购房条件的,可在购买本市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按《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8、自愿缴存者以何种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过个人缴存账户按月自动划扣,无需另外办理提取手续,方便快捷。

9、在本市已开户且账户处于缴存状态的缴存人,是否还可以再开户自愿缴存?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只能开设一个,已开户缴存的不能再另开户自愿缴存。

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2016〕8号),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

(一)灵活就业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

(三)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四)在本市就业的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三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负责办理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和使用等业务。

第四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开户登记时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广东省规定的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

第六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第七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按月还贷方式办理,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结清。

(二)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地区)自住住房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执行。

(三)在本市租房自住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执行。

(四)除上述三种情形外,账户停缴半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以个人自愿缴存者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个人自愿缴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第八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九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内容来源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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