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抗击疫情稳经济,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成本,支持中小企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近日,省财政厅印发通知,明确了房租减免政策实施细则,并要求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
一、减免范围
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独资、全资)、省级文化体育企业(国有独资、全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和个体工商户。鼓励省级事业单位控股、参股企业和省级文化体育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二、减免标准
2020年2月份房租免收,3月份、4月份租金减半收取。
三、减免方式
承租方已支付2-4月份房租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付后,返还承租方。承租方未支付2-4月份房租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四、审批流程
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出租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省级主管部门的减租事项另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承租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省级文化体育企业房产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自行核准。
来源:中国江苏网